第40节(2 / 2)

小时不识月 许姑娘 2237 字 23天前

这个证据他看过了。但这个电话拨出的时间,何巍朋确实就在医院里,按理说并没有什么价值。

“现在出示第三组证据。在附加卷36页,这是通过向法院申请要到的济世医院2017年5月11日凌晨的一段监控。这几张截图都是由济世医院监控拍下的、何巍朋拿着手机经过的画面。请注意看,他手中的手机并不是他使用的银色手机,而是玫瑰金色,该手机还挂着粉色桃子形状的屁桃耳机塞,这点也能够从图片中清楚地看出来。”

“对比附加卷第87页刘敏医生手机的照片,可以认为是同一个手机,而该画面的时间是2017年5月11日1点48分28秒,与刘敏医生手机拨出刘恬臻家中固话的时间几乎一致。因此可以证明,1点50分01秒那通电话,是何巍朋打的。”

驴脸还没意识到熊小时在这儿较真的用意,但他始终觉得不对劲,还是反对地提出:“被告人供述中也提到’他在电话里说他刚刚开车撞了人’,但证人当时正在医院,不可能刚刚撞人,因此被告人的供述缺乏真实性,仅凭这一电话记录根本证明不了什么。”

熊小时没有停:“第四组证据,卷宗第284页,何巍朋离开医院的时间是2点04分。也就是他借用刘敏医生手机给家里老式固话打完电话的几分钟后,他就骑上摩托车离开了医院。而他回来的时间,是3点47分,足足离开了100多分钟。附加卷102页,这是我们用和何巍朋摩托车同款的摩托,模拟了在同样时间、同样地点行驶至蔷薇大学后山的数据统计表,由表可知,时间基本维持在30到40分钟。

这组证据可以证明,被告人所说的在2点44分下车后见到何巍朋,事实上是可以实现的。即使何巍朋2点04分在医院,也有可能在2点44分到达蔷薇大学后山,劝被告人替罪自首。”

“等一下。”

审判长出了声,“你说的只是猜测?”

熊小时:“是的,我只是提出一种假设,证明被告的供述是可以成立的。”

驴脸抓紧:“就像辩护方律师承认的,她只是提出了一种可能,只是一个猜测,她根本没有证据能证明她的猜测……”

审判长:“可以了。辩护方律师已经承认,检察官也不用多次重复。”

他看向熊小时:“辩护方律师接着说。还有其他证据吗?”

“有。”

熊小时拿出了最后一个证据。

“第六组证据,附加卷98页,是何巍朋与其他女性亲密合影的照片,照片的拍摄时间是2017年4月27日。该证据能证明何巍朋和刘恬臻的男女朋友关系出现了问题,而且出现问题的时间早于5月11日。因此何巍朋是有可能设计让刘恬臻顶罪的。”

因为看过了这张照片,驴脸没有什么反应,刘恬臻却站了起来:“什么照片?什么亲密照片?!”

她眼泪不停地往下流着,看着熊小时,整个人都傻了。

“你说他、他在外面,早就有其他的人了?”

不是她说话的时候,刘恬臻的行为自然被喝止了。

她却也不再说话,只是自己安静地坐在那里,安静地哭。

熊小时低下头,不去看她。

接着,何巍朋作为证人,出现在了法庭上。

驴脸不痛不痒地向他核实了一遍检方提出的“事实”后,询问权就落到的熊小时手里。

她深吸一口气。

“你跟被告人的感情如何?”

“非常好。”

“有过争吵吗?”

“有,但很少,即使吵架,也会很快和好。”

“你跟被告人父母的关系如何?”

“一般。”

“我听说被告人的父亲不喜欢你,甚至不让你进他们家的门,这时事实吗?”

“……是。”

“2017年5月11日2点47分,被告人给你打了电话,你为什么没接?”

“只要在医院,我的手机就一直处于静音状态,我没听到。”

“也就是说,2点47分,你在医院里?”

何巍朋迟疑后,谨慎地回答:“我不确定。我晚上因为太困了,就请刘敏医生代班,自己出去清醒一下,顺道买了宵夜。所以有段时间可能不在医院。”

“那段时间,你把手机调成响铃模式了吗?”

“……没有。”

“你在工作时间离开医院却不开手机响铃,万一医院内有急事需要你处理、你却没听到电话该怎么办?”

何巍朋想通一般,变得很干脆:“是我疏忽了,但确实没有调模式,一直是静音。”

“一直静音放在抽屉里,1点02分的来电,你却接到了?”

没等何巍朋回答,驴脸就喊:“这个问题和案子无关。”

熊小时:“我可以解释。被告人在刚刚肇事时不给证人打电话,在初次弃车逃逸回家后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不给证人打电话,却在第二次回到肇事现场、要将车开走时给证人打电话,这合理吗?如果要找证人求救,最正常的电话应该在刚肇事……”

审判长提出:“辩护人,这些问题可以留到辩论环节再提出来。“

“我知道,我只是在解释我的问题是跟案子相关的,我非常需要继续就这个问题向证人提问。”

看审判长没有制止的意思,她继续:“证人,请你继续回答我刚才的问题。明明一到医院,手机就静音放进了抽屉,为什么1点02分的电话你却接通了?”

何巍朋抿嘴:“我记不清了,我也不记得1点02分有什么电话。”

“那18839xxxxxx这个手机号是谁的,你知道吗?”

“不知道。”